【我們的教學理念】
引導孩子從自我探索開始,
認識週遭的世界,
學習與同儕相處,
面對問題,
處理問題,
發揮想像力與創造力,
從做中學。
【招生資訊】2歲-12歲全面照護:每年2月公告當年8月入學招生資訊
【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桃園市私立順德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茲就甲方將幼兒委託乙方於該園提供教保服務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權及適用範圍
1.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___ 年 __ 月 __ 日經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攜回審閱 五 日。
2.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契約內容
1、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
2、本園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
3、幼兒入園之家長須知,及學期行事曆等構成契約內容之書面文件。
如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時,應考量幼兒之最佳利益,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成長及發展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第四條 服務時間
- 乙方提供服務之學期起迄日期:
【2-5歲】第一學期為08月01日至翌年01月31日;第二學期為02月01日至07月31日
乙方提供服務之每日服務時間:
每日入園時間: 07時 30 分 ;每日離園時間: 17 時 00 分
- 乙方提供每日延長照顧服務時間:
17時00分以後至18時00分以前;另應家長需求及老師時間許可安排托育時間
第五條 收費事宜
(一)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
(二)甲方應於每學期/月開始提供服務後5日內繳付當學期之學務品費、保險費。
(三)甲方應於每月5日前(使用超商繳費於每月10日前)繳付當月月繳之費用及當月延長照顧服務之費用,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以次收費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次繳付。
(四)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乙方亦應將存根留存備查。
(五)乙方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每(小時) 120 元
(六) 甲方如需辦理退費,乙方應依「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幼兒園家長接送辦法
一、目的:
1.保護幼兒上下學之安全。
2.維護校園內師生安全。
二、實施辦法:
- 學校的課程為上午9:00至下午4:00結束 ,請自行接送的家長在上午7:30-9:00及下午4:00以後來園接送孩子。
- 若家長不克前來接孩子,請委託孩子熟悉的人來接,並請在30 分鐘前以電話通知學校,以維護孩子的安全。
- 如果您無法在平常固定時間內來園接孩子,請務必以電話通知學校。
三、如果對孩子的接送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隨時與學校聯絡。謝謝配合!
第七條 保護照顧
乙方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於提供服務時間內,對甲方幼兒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幼兒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第八條 資料保護
乙方對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九條 緊急事故處理
(一)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處理或送醫,同時通知甲方,通知不到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幼兒有使用救護車送醫治療之必要時,如甲方指定之醫院並非位於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應依消防機關之規定,以救護車送至現場就近之適當醫院,以免耽誤幼兒就醫,甲方不得異議。
(二)甲方幼兒未請假且逾時未到達幼兒園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通知不到甲方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甲方及緊急聯絡人均無法取得聯絡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通報相關機關。
第十條 甲方應配合履行之義務
(一)依本書面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乙方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乙方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非不可抗力事由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於締約後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致損及幼兒權益,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異議,經乙方處理後,仍損及幼兒權益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甲方不服乙方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三十日內,向乙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以書面限期催繳二次(限期一次之期限為 五 日),屆期仍未繳清者。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退費事宜
(一)退費標準依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於其中一方提出契約終止起 五 日內,將應退金額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五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任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依民法第二二六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幼兒離園者,除依法令規定應退費者外,如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
(一)乙方未依契約履行服務內容時,甲方得提出異議,乙方應指派專人受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處理。
(二)甲乙雙方無法達成協商時,甲方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訴訟事件,雙方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如有任何增刪修改者,非經雙方書面認定,不生效力。
(二)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學校基本資料】
名稱:桃園市私立順德幼兒園 園長:陳葉淑德
立案字號:府社兒字第0980250547號
園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三段23、25號
2019
8月1日
準公共教保服務
2015
2月10日
桃園升格
2012
8月28日
幼托整合
2009
7月1日
府社兒字第0980250547號
1994
7月1日